一、学校规定应向档案室移交的永久和长期保管档案,应按规定时间整理好,并办理移交手续,妥善保管交接凭证。
二、严格执行档案材料统一管理的原则,凡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按要求交档案室归档保存。
三、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办理调离手续。
四、对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的情况要认真登记,为统计和移交工作做好准备。
五、档案移交给档案室时,交接双方应当面按移交清单逐一清点清楚,并按要求检查所移交的档案组卷是否规范、编目是否清楚、案卷标题拟写是否正确、文件材料收集是否完整齐全。
六、本制度由院办档案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