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我校教职工、学生及外单位人员因工作学习需要查阅档案时,应持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介绍信等办理查阅手续。查阅机密级以上档案资料,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均在档案室内查阅。确需借出的,须经校办主任批准或主管校长审批。
三、查阅财会档案必须经财务处领导批准,由财务部门派专职人员负责查阅。如有特殊需要可将原件复制,但不能拆卷、涂改、抽页。
四、借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和丢失,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他人,不准带到公共场所,查阅档案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五、查阅档案必须进行登记签名,查阅者利用档案后要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由档案室存查。
六、档案室工作人员对归还的档案,应认真检查,核对无误后,办理注销手续。如发现有损坏、丢失情况,要依法查处。
七、 本制度由院办档案室负责解释。
八、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