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热爱档案工作,默默无闻,甘于奉献,为档案工作作出一定成绩的档案工作者。
二、从事档案工作两年以上的,专兼职档案员和负责档案工作的领导。
三、每两年一次开展档案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评比活动。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授予学校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
四、将重要的或珍贵的档案、文献文物捐赠给学校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对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行为,对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对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依法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制度由院办档案室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