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教师离岗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鼓励我院教师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增强教师的创新和创业实践,鼓励和支持我院老师积极响应国家创新创业政策,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细 则
第二条委任哈尔滨广厦学院创业学院,主管兼职离岗教师创新创业工作。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以及各二级学院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评定委员会对我院教师离岗创新创业工作进行立项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学院定期对项目进行评审,评选优秀成果,给予政策支持,包括不限于延长留岗、给予资金支持、给予场地支持等。
第四条对于离岗创新创业老师提出具体管理办法,由哈尔滨广厦学院创业学院日常管理,人事处监督执行,细则如下:
1.支持和鼓励老师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
2.在教师离岗创业期间,为其保留本岗位编制三年;
3.除保留编制及人事关系外,如果继续在学校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离岗创业教师需与学校签订协议,放弃在本人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含津补贴)等待遇且缴纳一定额度的人事管理费用。如其仍在本学院兼课可以参照相关职称标准优先录用,按兼职教师计算课时费;
4.保留离岗创业教师在离岗期间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的知情权;
5.其他未尽事宜,与学校协商解决。
哈尔滨广厦学院
2019年7月